一)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準確及時退稅。
(二)擴大融資規模,降低融資成本,支持商業銀行努力擴大對小微企業的貿易融資,增加對符合條件出口企業的貸款。
(三)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和覆蓋面,特別注意發展對小微企業的信用保險。擴大短期險業務,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四)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簡化審批手續,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在保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將屬地申報、口岸驗放的適用范圍放寬至部分B類企業。進一步調減法定檢驗檢疫目錄。免收2012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檢驗檢疫物出入境檢驗檢疫費,2013年起執行降低后的檢驗檢疫收費標準。
(五)妥善應對貿易摩擦,維護我出口企業合法權益。
(六)積極擴大進口,重點增加進口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生活用品,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貿易平衡。
(七)優化外貿國際市場布局,支持企業開拓非洲、拉美、東南亞、中東歐等新興市場。
(八)優化外貿國內區域布局,擴大中西部地區對外開放,推動邊境省區發展對周邊國家的經貿合作。
侵權假冒涉嫌犯罪行政執法機關須通報或移交公安
為加大對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打擊力度,有效懲治犯罪,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意見》。《意見》規定:
(一)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二)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和接受舉報投訴時,發現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要立即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立即調查,自接通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并書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三)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
(四)對于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或疑難復雜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可以聯合執法打擊。
(五)行政執法機關查辦的案件,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報告。對應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查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移送;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人員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公安機關不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或對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